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655017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85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 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 ,並得公告其姓名。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