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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60 條
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其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
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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