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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51 條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
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
、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
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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