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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1 條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
不付保護處分。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
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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