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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28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
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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