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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9 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 ,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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