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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7 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
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
    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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