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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35 條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
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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