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