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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7 條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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