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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3 條
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 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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