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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7 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
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
定辦理;其出租、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第一項之商店或攤販,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或租金
補貼;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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