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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0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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