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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0 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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