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66785人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62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