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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14 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交通土地,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於調整或適
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下列事業
使用:
一、運輸服務業、商業。
二、停車場業。
三、交通工具維修業。
四、加油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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