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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3 條
水道因自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
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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