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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82 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
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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