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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74 條
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
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
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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