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649274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69 條
民間之公證人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 ,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