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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12 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
請求其協助。
前項情形,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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