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定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包括持偽造、變造、冒用 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有事實足認係通謀 虛偽結婚、偷渡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在內。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之證書、偷渡或以其他 非法之方法入境者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