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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57 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 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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