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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10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偵查保密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
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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