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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
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
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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