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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87 條
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年齡及住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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