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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77 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
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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