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 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 擔其差額。 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