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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64 條
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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