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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1 條
依前條第一項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 債權人。 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 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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