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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30 條
依判決為強制執行,其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受訴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 應於其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之費用。 前項規定,於判決以外之執行名義經撤銷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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