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588995人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