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4229人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24 條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