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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30 條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
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前項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於債權人已為提存或執行法院就債權人
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公證人就債權人
已為對待給付予以公證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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