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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2 條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就不動產之收益已受清償時, 執行法院應即終結強制管理。 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 行法院應撤銷強制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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