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1271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2 條
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 ,不在此限。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