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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2 條
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
,不在此限。
最低拍賣價額,就共有物全部估價,按債務人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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