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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1 條
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
,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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