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1936人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78-1 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
決宣告違憲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