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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
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
其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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