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 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 亦適用之。其第五款所定之期間,在修正前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未 屆滿者,以修正前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