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 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 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