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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
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
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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