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1347人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5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
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