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0824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