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4986031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
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