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5233336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906-2 條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
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