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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906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
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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