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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81-3 條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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