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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59 條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 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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