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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56 條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
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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