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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97 條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
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
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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