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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 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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